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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推信评新规强化独立性 严防“左手评级、右手咨询”
作者:cdyhjy    发布于:2019/10/14   来源:
摘要:

    信用评级行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管理有了更详细严厉的约束机制。

    10月1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下称《规则》),以“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规则》从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和轮换、利益冲突管理和自律管理和处分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对于违反《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手段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是暂停业务资质,涉嫌违法违规的评级公司人员,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过去两年里,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发布季度报告等方式加强了对评级行业的监管,还暂停了大公的业务资质,高压之下,评级业的不良现象已经有所好转,这次协会出台规则,可以视为此前监管措施的制度化。”一位评级业资深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评价称。

剑指“左手评级、右手咨询”

    国内评级机构独立性一直颇受诟病。

    “在强势发行人面前相对弱势,评级公司为了争抢业务而不断上调评级,导致评级泡沫虚高;对一些相对弱势又有强烈调高评级愿望的民企,评级公司又相对强势,导致出现通过收取高额评级费的情况发生。”一位评级业高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而新出台的《规则》,则在多处强调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并从多个方面进行约束。

    《规则》第二章“隔离设置”第六条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

    第七条则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比例或投票权等方面不得存在足以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的潜在利益冲突情形。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其他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评级机构的出资额或股份。

    “一家机构的董监高不能在竞争对手那里有股份,主要是为了防止两家配合,给发行人跳升评级。不过这种情况没有听说,如果有,肯定也藏得比较深。”前述评级公司人士说。

    评级公司利用手中调高评级(可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的权力,收取高额咨询费,亦是业内俗称“左手评级,右手咨询”的乱象。此前,监管已对这种行为祭出重拳。

    2018年8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同时暂停评级业务资质一年,并被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整改,原因是:2017年11月-2018年3月,大公评级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

    《规则》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人员不得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参与对受评对象的非评级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此条款即为大公事件的呼应。

    自律管理与处分手段,在《规则》中也有明确体现。

    《规则》第七章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或未切实履行利益冲突管理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交易商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可限制、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整体而言,规定更加细致,通过严刑峻法加强外部约束;接下来主要关注新规则执行过程中的严厉程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人,移送司法机关,处以比较重的处罚,通常会比较有威慑力。”前述评级业人士说。

防范评级敲诈

    隔离设置的同时,《规则》还要求机构与人员做出“回避安排”。例如,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之间若存在“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信用评级机构、受评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信用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等情形时,即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对评级人员亦有较多约束,评级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的出资额或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受评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近3年担任受评对象聘任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等,评级人员应予以回避。

    回避安排的条款内容,基本上来自《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相同,这也是过去两年里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推进监管统一标准的体现。

    此外,《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主动评级业务的,不得以抬高或降低评级结果为条件诱使或胁迫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支付费用、委托业务,或提供其他不当利益。业内人士认为,该条款旨在约束评级公司的“评级敲诈”行为。

    “这条规定对国际三大评级公司约束比较大,当年穆迪标普进入日本就是先发了300个主动评级打市场。”另一位评级公司人士表示,国内信用评级业发展起步较晚,本土评级公司除了对部分弱势民企拥有“评级敲诈”的能力外,对大多数市场主体影响力有限,相比之下,标普、穆迪和惠誉的市场影响力大得多。

    “目前中国评级业正在开放,这对维持一个本土公司和国际巨头良好竞争环境有好处。”该人士说。

    2019年1月,标普在中国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中国境内债市的评级资质,并启用适用中国的评级方法。7月,标普信评发布首个信用评级,评定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租赁)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展望稳定。

    (信息来源:21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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